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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总则范本



第一条 财务管理者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,以提高经济效益,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。

第二条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、企业(含占51%股权的合资企业)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。

第三条 公司及下属各独立核算的公司、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。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。

第四条 公司设总会计师,设计划财务部,计划财务部设部长、副部长;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、企业设财务部,财务部设部长、副部长。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,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。

第五条 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,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。

第六条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:

1.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、董事局的决议,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、信贷计划、相关会计报表等,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,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,指导各项财务活动,考核生产经营成果,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;

2.审查公司基建投资、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,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;

3.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拨决策工作,经总经理或董事局签署后执行;审核下属公司、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;

4.编制公司员工工资、奖金、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;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;

5.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、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;

6.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、任免、晋升、奖惩等提出建议、评定,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;

7.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,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;签署下属公司、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。

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,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,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、指导、检查、监督。

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,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。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,负责分管的财务管理工作。

第九条 下属公司、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,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。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,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。

第十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。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查、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、费用、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。

第十一条 记账、算账、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,内容真实,数字准确,账目清楚,日清月结,按期报账。

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,必须坚持原则,照章办事。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,必须拒绝付款、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,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。

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,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;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,不得离职,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。被撤销、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,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、资金、债权债务移交清册,办理交接手续。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、报表、账目、款项、公章、实物及未了事项等。移交交接必须监交。下属公司、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,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;财务部部长的交接,由计划财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;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,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。

第十四条 公司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《会计人员职权条例》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》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、会计凭证和账簿,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、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。

第十五条 公司采用市财政局制订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,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。

第十六条 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。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,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。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。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。

第十七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、债务、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,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,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账和编制财务报表。

第十八条 一切会计凭证、账簿、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,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;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。记载、书写必须使用钢笔,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。

第十九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、资本充实的原则。

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,实行分级核算,按部记账。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、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,如应付工资、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,不应提前或延后。

第二十一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,前后各期必须一致,非经董事局同意,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。

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,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账,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账,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。

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,必须经董事局批准后方可进账。

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单位2000元以上、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,分为五大类:

1.房屋及其他建筑物;机器设备;

2.电子设备(如手提控电话机、复印机、电传机等);

3.运输工具;其他设备;

4.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:房屋及建筑物40年;

5.机器设备(含室内装修)10年;

6.电子设备、运输工具5年;其他设备5年。

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。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,不再计提折旧;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。

第二十六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,以进价加运输、装卸、包装、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。需安装的固定资产,还应包括安装费用。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,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。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,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。

第二十七条 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:

1.资产负债表(年、季、月);

2.损益表(年、季、月);

3.股息红利分配方案(年度);

4.财务状况变动表(年度);

5.专用基金明细表(半年);

6.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(月);

7.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(月);

8.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(月);

9.提取坏账准备金明细表(月);

10.应收、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(月)。

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、资金、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,防止损失,杜绝浪费,良好运用,提高效益。

第二十九条 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。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,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,严格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、转账套现。

第三十条 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,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。

第三十一条 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三章分管并用制。即:财务章由出纳保管,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,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。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。

第三十二条 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,不准多笔汇总高收,也不准以收抵文记账。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,未达收支,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。

第三十三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、电汇、票汇(含自带票汇)、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,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。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账备查。

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。凡付出款(物)5万元以上的,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其资金回笼情况,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、总会计师和总经理。

第三十五条 对到期的应收资金,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;发现问题的,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。

第三十六条 现金日记账必须用固定一本账,严禁使用两本账或账外有账。

第三十七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,违者按贪污论处。

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,保证钞账相符。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。

第三十九条 领用空白支票,必须注明限额、日期、用途及使用期限,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。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。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。

第四十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,必须有正式发票,印章齐全,经手人、验收人签名,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。

第四十一条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,由各部、室部长(主任)审核,2000元以下的由总会计师审批报销,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。

第四十二条 探亲旅费、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。

第四十三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,如赞助金、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, 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、企业经理审批,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,5000元以上由经理审批。

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(包括维修、租用),必须先立项、作出预算,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。其中,属专控商品的,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。

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对中、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,节约投资费用,缩短投资回收期,提高投资效益。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,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。

第四十六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。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,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。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。

第四十七条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,如审批人员出差时,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。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、单据后面入账备查。

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、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。

第四十九条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奖金总额,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。

第五十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,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,报总经理审定。

第五十一条 下属公司、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,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,报总经理审定。

第五十二条 下属公司、企业的奖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,采取平时预提、年终结算的方法,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,报总经理审定。

第五十三条 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、企业,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,按《承包合同书》的规定执行。

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、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、不准偷税漏税。

第五十五条 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。

第五十六条 下属公司、企业应上缴公司的利润(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),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缴70%,余下30%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。对不按时全额上缴的单位,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%计收利息。

第五十七条 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,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,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。

第五十八条 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,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,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。

第五十九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,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。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(含1000元),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,报经理审批后处理: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(含5000元)须呈报总会计师审批后处理,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经理。

第六十条 各下属公司、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,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、领用、清理、核对工作。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发票,违者处以发票额15%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~12个月的奖金,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六十一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、手续完备、数字准确,不得涂改、挖补,如事后发现差错,也必须由经办人员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。

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,妥善保管,不得丢失,至少保存15年。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,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,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,至少保存15年。

第六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,应抄具清单,报总经理、董事局、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,才能销毁。

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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